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8月4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非法人组织 | 陆新忠 | 钦农(农药罚〔2023〕7号 | 根据《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药经营主体进行检查,检查到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大垌经营部时,发现该店取得钦北区农业农村局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未取得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而在经营场所内摆放0.005%溴敌隆毒饵农药用于销售。0.005%溴敌隆毒饵(50g/包)属于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0.005%溴敌隆毒饵(50g/包)1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整;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肆元整。 | 2023/8/3 | |
2 | 非法人组织 | 许群 | 钦农(种子)罚〔2023〕2号 | 根据《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浦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浦北县农药经营主体进行检查。检查到浦北县龙门镇许群农资经营部时,发现该农资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明为“化肥、农药(非剧毒)、农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在柜台却摆放有3种包装水稻种子拆包销售。当事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拆包销售包装种子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违反规定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没收当事人拆包销售的3种包装水稻种子,数量如下:①“新泰优1002”水稻杂交种(净含量500g)1包(已拆包),②“邦两优郁香”水稻杂交种(净含量500g)1包(已拆包),③“叉香优又丝苗”水稻杂交种(净含量500g)1包(已拆包);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2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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